浙江:旅行社未明码标价的费用一概禁收
- 来源:
- 互联网
- 时间:
- 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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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日前决议,往后凡在该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一概实施明码标价。旅行社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浙江省物价局宣布的《对于旅行社明码标价有关疑问的告诉》提出,旅行社应当选用报价本或报价表方法明码标价。报价本或报价表可选用书面方法,也可选用互联网、多媒体终端、电子信息布告等方法,放置在经营场所的夺目方位供消费者查阅。
告诉提出,旅行社事前应与旅游者签定旅游合同,标明旅游报价,严格执行合同断定的效劳内容,实现效劳许诺;确需改变旅游行程、旅游报价等内容的,应当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加以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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