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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住酒店猝死 家属状告酒店房间无窗索赔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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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 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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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人在广州花都某酒店入住无窗房间,次日被发现在房内猝死。事后,家族将酒店告上法庭,以为酒店供给没有窗户等通风设备的房间,对住客逝世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一审法院判定酒店承当一成补偿职责,而广州中院终审认定酒店无需担责,但是酒店未交纳上诉费被视为撤诉,维持原判。  

  男人王某甲,31岁,贵州人,未婚。2015年4月26日下午,王某甲在花都区赤坭镇华新街一酒店入住一间无窗房。次日下午2时许,酒店服务员查房时发现王某甲在房内不幸猝死。

  事发后,王某甲的姐姐托付中山大学法医判定中心对弟弟的死因进行判定,判定结论为:王某甲契合因患左肺大叶性肺炎致呼吸功能障碍逝世。王某甲爸爸妈妈将酒店起诉至花都区法院。

  王某甲爸爸妈妈以为,被告酒店供给的房间没有窗户等通风设备,应对儿子的逝世负补偿职责。据此,他们恳求法院判令酒店补偿48万余元。

  被告酒店则以为,根据司法判定的成果,王某甲因“患左肺大叶性肺炎致呼吸功能障碍”而逝世。酒店在其逝世后当即报警,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救助办法,因而没有差错。

  花都法院一审以为,死者王某甲的逝世原因是猝死,而其入住的房间没有窗户。根据案情,断定由酒店承当补偿家族丢失10%的职责。一审依法判定酒店补偿7万余元,并付出精力危害抚慰金6000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

  酒店上诉以为,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酒店住宅有必要安装窗户,而且涉案房间并非没有通风设备。

  广州中院二审以为,尽管酒店供给的房间没有窗户,但因没有根据证明该房通风设备存在毛病,且没有根据证明酒店在供给服务时存在差错,故应认定王某甲逝世原因是其本身疾病导致的,家族要求酒店补偿根据缺乏。但鉴于酒店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依法依照酒店主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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