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来源:
- 互联网
- 时间:
-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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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2704027
组织机构代码:72634146-1
法定代表人:王国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科原大厦10层B座1004-1008室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违法一案,我部经过查询,现已审查完结。
一、违法现实和依据
经查询核实,你公司存在未经批准私行转让放射源的行动。
以上现实,有你公司《对于244Cm放射源违规搬运和处理事情的处理陈说》(原安全发〔2015〕17号)、《对于244Cm放射源失控事情查询处理陈说》(原安全发〔2015〕20号),《我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对于6枚锔-244源处置状况的陈说》(高发安字〔2015〕15号)、《我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对锔-244放射源违规处置处分的陈说》(高发安字〔2015〕45号),我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对于高能物理研究所六枚244Cm放射源查询处理状况的陈说》(原安发〔2015〕101号)等陈说及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查询形成的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动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设备安全和防护法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及存案的规则。我部于2015年8月5日奉告你公司违法现实、处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清晰奉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和请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说、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以上现实,有我部《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环法〔2015〕62号)及《送达回证》(环核辐送〔2015〕02号)为证。
二、行政处分的依据、品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设备安全和防护法令》第五十二条规则,未经批准私行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违法行动,期限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则,我部决议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
三、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方法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实施办法》的规则,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通常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你公司交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抄送我部存案。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部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四、请求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路径和期限
假如不服本处分决议,你公司可在收到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部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1日
抄送:我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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