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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发布警示告诫书

  • 来源:
  • 互联网
  • 时间:
  •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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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迎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4月25日,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向社会发布《旅游市场价格警示告诫书》 ,对全区旅游市场各相关经营服务单位、个体业主做如下告诫。
 
  为迎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市场价格秩序,4月25日,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向社会发布《旅游市场价格警示告诫书》,对全区旅游市场各相关经营服务单位、个体业主做如下告诫:
 
  ——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观光车票价格必须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执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票价及相关优惠政策内容,杜绝捆绑销售等价格违法行为;
 
  ——完善景区内娱乐、餐饮、住宿网点的商品及有偿服务明码标价工作。严禁在标注价格之外收取其它费用;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须包含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严禁使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手段来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景区内停车场收取停车费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并明码标价,景区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车辆看管收费标准;
  ——餐饮行业不得收取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价外费用;
 
  ——经营者不得利用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两套菜谱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活动;不得规定最低消费金额;不得设定霸王条款;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严禁餐饮、旅游等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联合定价,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
 
  ——严禁强制服务、欺客宰客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警示告诫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警示告诫仍未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并违反价格、收费法律法规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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