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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烟台旅游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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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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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一】突发疾病免除合同,应返还未发作的费用

  李先生一行6人在我市某出境社报名参与“马代兰卡十日游”,游览团期是2017年5月19日至5月28日,团费为14700元/人,2017年5月9日李先生与游览社签定合同并付出悉数游览团款。5月13日,李先生因急性消化道出血住院治疗无法如期出团。当天他便奉告游览社相关状况,要求免除游览合同并撤销行程。但游览社答复李先生,只能交还烟台至北京往复机票费用1740元和部分未发作费用900多元,李先生认为不合理,要求游览社做出解说并向游览部分投诉。

  经调停,游览社返还李先生4680元,其他未能返还的费用向李先生做出详细阐明和解说,李先生表明承受和认可。《游览法》第六十五条规则“游览行程完毕前,游览者免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交还游览者”。

  【事例二】返程约好要详细,游览社违约须补偿

  2017年8月,李女士与烟台某游览社签定游览合同,行程为“穿越呼伦贝尔大草原、根河湿地、室韦小镇、边城满洲里风情双飞五日游”。在游览完毕返程抵达烟台蓬莱机场的当晚,游览社未按事前约好好的为李女士供给从蓬莱机场至居住小区的交通效劳。

  经调停,游览社补偿李女士1030元。根据两边签定的《游览合同》违约职责第十七条中规则:“游览社具有履约条件,经游览者要求仍回绝实行本合同职责的,游览社向游览者付出游览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游览者采纳订平等等级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游览社承当;形成游览者人身危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览者还能够要求游览社付出游览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补偿金。”

  【事例三】景区门票收费需公示,暂停应削减收费

  2017年暑假,冯先生一家三口到我市某A级景区玩耍,共包括六个海上景观,原为6个独立景点并别离售票,从2015年开端景区运营方实行联票制,门票价格200元。冯先生到景区售票处付出600元,购买三张门票游览。因为暑期劲风降雨气候影响,其间两个景点有落石,景区考虑到安全要素,暂时关停该两景点,但这两个景点一直是该景区的中心游览项目,游览完四个景点后,冯先生才被奉告其他两个景点暂时封闭,无法正常玩耍,遂要求退款但景区并不赞同。

  游览质监部分接到投诉后,执行承认状况事实,经调停,景区向冯先生抱歉并共交还了200元。《游览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则:“景区内的中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游览者敞开或许中止供给效劳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削减收费。”

  【事例四】游览社处理单项托付发作差错应担责

  2017年6月,荆女士托付烟台某游览社代理去美国探亲的签证事务,游览社先后两次为荆女士组织美国驻北京大使馆的面签事宜,荆女士也按约好时刻赴京面签,但两次均被使馆奉告查无信息,荆女士认为游览社存在差错,给其形成较大经济丢失。

  经调停,游览社交还为其代理签证的1500元,并承当荆女士两次北京往复烟台的机票费用4000元,合计5500元。《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则:“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差错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补偿丢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成心或许重大差错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补偿丢失。”《游览法》第七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则:“游览社承受游览者托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游览效劳,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身处理托付事务。因游览社的差错给游览者形成丢失的,游览社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事例五】遇疑问胶葛应选游览裁定维权

  王某母女二人参与我市某游览社组织的“新疆双飞8日游”,游览团费3900元/人,两人合计7800元。签定合一起游览社承诺该游览行程是无自费、无购物的“纯玩游线路”。游览过程中因当地暂时筑路,形成彩色城景点无法正常游览,导游在征得该团游客赞同后与36名游客签定改变行程协议,但王某母女不赞同改变行程。别的,在游览过程中新疆当地导游有向游客兜售当地特产的行为且效劳态度较差,王某母女对此定见较大。游览完毕后王某母女便向游览部分投诉,称游览社违背合同约好且有诈骗行为,要求游览社交还悉数团款并付出3倍补偿。

  经烟台游览胶葛裁定中心办案人员向两边明法析理,终究游览社补偿王某母女1500元,投诉人对此结果表明承受和满足,游览社也向投诉人诚实抱歉。针对本案游览社在详细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游览质监部分及时约谈了该游览社担任人,并下达责令整改告诉书。

  【事例六】境外游览规范下降,游览社被监管补偿

  2017年10月,颜女士配偶2人报名参与烟台某游览社组织的“曼谷+普吉岛”六晚七天游。在游览过程中,地接社组织的游览车漏水且无空调,原定行程中组织的乘坐私家双皮艇被私行改为拼船玩耍,住宿的酒店房间与近邻房间相通且酒店对面有工程施工。在呈现上述问题后,该团领队没有很好地与地接社和游客进行交流处理,投诉人认为游览社在境外的组织存在下降效劳质量规范行为,经两边洽谈不成向游览部分投诉。

  经调停,游览社补偿颜女士配偶2人合计4000元。《游览社法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则:“承受托付的游览社违约,形成游览者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作出托付的游览社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作出托付的游览社补偿后,能够向承受托付的游览社追偿。”

  【事例七】游览社应提前承认游览项目,违背约好要担责

  2017年暑期,张女士方案带孩子到福建游览,咨询时,游览社事务员供给一份“福建六日游”线路和行程单,张女士看到该线路中包括某综艺节目拍照取景地,想到孩子特别喜爱该综艺节目,断定报名参与并签定游览合同。原定第四天到综艺节目拍照地游览,但因节目录制后该景点已歇业整修十多天未对外敞开,游览社与游客洽谈暂时调整线路,张女士和儿子表明不能承受,认为游览社操作不妥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游览期望值且遭到心思损伤,游览完毕后对游览社进行了投诉,要求游览社返还悉数游览费用。

  经调停,游览社补偿张女士1600元,并向张女士及其孩子诚实抱歉。《游览法》第七十条规则:“游览社不实行包价游览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应当依法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丢失等违约职责;形成游览者人身危害、财产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游览社具有实行条件,经游览者要求仍回绝实行合同,形成游览者人身危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览者还能够要求游览社付出游览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补偿金。”

  【事例八】发作游览突发事件,切勿私行脱团

  王女士去年在我市某游览社参与8月18日至23日的“张家界凤凰双飞六日游”,原定18日下午4:00乘飞机到张家界,但当日突然呈现大雾气候一切飞机停航,直到第二天上午9点才通航。游览行程被推延近一天,游览社与全团游客洽谈后将原定6天的行程紧缩为5天。游览第三天晚上,在团队入住某酒店时,又遇到当地电业部分暂时抢修线路,一切酒店沿街路段悉数断电,导游暂时调整酒店入住后已是深夜。此刻,王女士身体比较疲乏,对此次旅途不顺定见较大,没有听从导游劝导参与完悉数行程,在未告诉游览社和导游的前提下,自行购买机票回来家中。之后向游览部分投诉游览社,要求补偿经济丢失2000元。

  经调停,游览社将未发作的费用交还王女士,对此次游览给王女士带来的不方便做出恰当补偿,合计1000元。对王女士私行离团的行为,《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则主张免除合同的,应当告诉对方。合同自告诉抵达对方时免除。” 王女士返程归于免除合同,需与游览社洽谈或将免除合同的意思表明告诉游览社方可免除和返程,而不该自行脱团脱离。主张游览者在游览过程中如遇游览胶葛,切不可采纳回绝登机、回绝上车乃至私行脱团等过激行为和扩展丢失的行为,须依法、理性、合理维权。

  【事例九】白叟游览应享优惠便当

  2017年7月,徐先生一行4人与烟台某游览社签定游览合同去四川九寨沟游览,在进入景区购买门票时,游览社没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为2位白叟(别离71岁、68岁)购买老年人优惠票;别的2人中的女儿和外甥,均持有美国护照,游览社在整个游览活动中未向其俩人供给额定效劳,却向每人多收取300元团费,因此一行人主张投诉。

  经调停,游览社向徐先生配偶2人交还老年人优待票与成人票的差价360元,向徐先生的女儿及外甥交还多收取费用600元,合计960元。《游览法》第十一条规则:“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游览者在游览活动中依照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则享用便当和优惠。”别的,《游览社法令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则:“在签定游览合一起,游览社不得要求游览者有必要参与游览社组织的购物活动或许需求游览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同一游览团队中,游览社不得因为下列要素,提出与其他游览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游览者回绝参与游览社组织的购物活动或许需求游览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二)游览者存在的年纪或许工作上的差异。但游览社供给了与其他游览者比较更多的效劳,或许游览者自动要求的除外。”

  【事例十】游览社不合法转让运营答应受罚

  我市某游览社与某个人在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自2016年1月起,该游览社担任人每年收取该个人必定费用,准许其以该游览社的名义从事游览社运营活动,2017年7月24日,该个人以该游览社名义与游览者签定“广州、香港六日游”游览合同,游览完毕后,因游览效劳质量问题引发游览者投诉。

  该游览社的行为构成不合法转让游览社事务运营答应,该个人的行为构成未经答应运营游览社事务,均违背了《游览法》的相关规则;烟台市旅发委给予该游览社罚款并歇业整顿的行政处分,对游览社直接担任人和该个人也作出了相应的罚款处分。在此提示游览社及游览者,游览社不得租借出借或采纳承揽、挂靠及其他方法不合法转让游览社事务运营答应;游览者在挑选参团游览时,必定要到正规游览社报名,出团前应与游览社签定游览合同,仔细阅读和了解两边权利职责及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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